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湘潭市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年版)》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按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要求,市医疗保障局以《湘潭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为基础,对该目录发布以来的新增、修订和价格调整等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形成《湘潭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目录》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服务产出、价格构成和扩展项)、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加收项)提供医疗服务和收取费用,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
二、分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
《目录》中项目价格标准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不同价格类别医疗机构之间保持10—15%的价格比差。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医保协议机制约定其医疗服务收费和支付标准。
三、严格特殊器械和特殊材料费管理
凡是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疗仪器和医用卫生材料、医用特殊物品等,一律不得另外收费。
四、其他事项
1.为衔接原价格政策,“湘雅名医”“一级主任医师”“湖南省名中医”以及“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门诊诊查费继续执行300元/次。
2.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目录》明确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对达到一级及以上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按《目录》规定的三类价格标准执行,其他的原则上按三类价格标准的80%执行。
3.新增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2024年版)中项目限定在全市二级及以上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价格在项目公布的试行价格范围内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下浮不限,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五、有关要求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医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违反价格管理政策规定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各地要及时收集反馈《目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情况,市医疗保障局将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统一部署,适时组织《目录》修订更新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湘潭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年版)xlsx
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