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6-1435177 发文日期:2026-06-02 16:06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湘潭市医保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未知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统一登记号: 时 效 性:长期公开

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整合口腔等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sth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6-02 16:06 点击量:1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口腔等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73号)要求,对我市现行口腔、疝(甲乳)和骨骼肌肉3类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规范和定价

  新增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14个、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5个、骨骼肌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9个,修订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个;同步制定一类价格、二类价格、三类价格的全市最高指导价,达到一级及以上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按三类价格标准执行,未达到一级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按三类价格标准的80%执行,废止现行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98个、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9个、骨骼肌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43个。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口腔、疝(甲乳)和骨骼肌肉三类医疗服务,按照新的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

  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政策另行规定。

  二、项目执行和管理

  (一)规范医用耗材计费。使用说明中已明确的基本物耗医疗机构均不得另行收费,其中,口腔类项目部分耗材由原价格项目除外内容转为基本物耗(见口腔类价格表使用说明),有关价格已纳入新项目价格构成;基本物耗以外,立项指南落地前属原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可收费医用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二)取消常规内镜加收。医疗机构开展常规内镜下手术(包括但不限于腹腔镜、椎间孔镜和关节镜等),执行与开放手术相同的价格标准。

  (三)部分项目设置收费过渡期。为确保医疗机构诊疗计费的连续性和必要性,口腔类矫治器复诊相关项目不予废止,本文件执行前已进行矫治器等的安装,后续需进行复诊处置且按约定应另行收费的,以及按患者需求需对非本医疗机构安装的矫治器进行复诊处置的,可继续按相关项目计费。现行项目“显微根管治疗术”“活髓保存术”暂不废止,显微镜下进行相关根管治疗、活髓保存治疗可暂按现行价格项目收费,辅助操作类立项指南落地时予以废止并严格按照本文件进行收费。

  三、有关要求

  (一)协同配合,加强监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精心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有序完成立项指南落地和调价工作,主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价格行为,强化基金监管,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跟踪评估,积极应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实施立项指南对接及调价后,应做好跟踪监测和评估工作,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和医保基金支付变化情况,认真研究价格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

  (三)稳步实施,防范风险。立项指南落地及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预判,做好预案,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要做好舆情分析以及政策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改革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湘潭市口腔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

  2.湘潭市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xlsx

  3.湘潭市疝、甲乳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

  4.湘潭市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xlsx

  5.湘潭市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表.xlsx

  6.湘潭市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

  7.湘潭市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xlsx

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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