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标题 | 关于血透透析月度定额制定的几点建议 | ||
| 来信时间 | 2024-04-19 15:06:33 | ||
| 来信人 | 邓* | ||
| 咨询内容 |
尊敬的市医保局领导:感谢领导对建议“提高血液透析月度限额标准,保障患者求生权利”的回复,在回复中了解我市正在制定新一轮月度定额政策,正在统计全市近三年慢性肾衰(血透)患者治疗费用组成情况。鉴于历史费用水平是在一定历史局限下(如以前月度定额低导致医疗机构以额度为导向给予患者治疗,存在一些重度患者实际没有得到正常治疗所需的透析次数和治疗)形成的,而月度定额对患者医疗保障待遇至关重要,为此,在新的月度定额测算中,建议在参考历史费用水平的基础上,还有几个重要因素希望领导能考虑进去:一是月度定额标准本身就要能为保障不同病情程度患者得到正常治疗需求兜底,而不应寄托于定点医疗机构兜底;二是参照长沙市,根据患者病情程度或透析次数不同,分别确定轻度(<10次/月)、中度(10-11次/月)和重度(≥12次/月)的月度定额,不能让中重度患者费用“被平均”了;三是相应的“人均费用”不能是笼统的所有患者平均,而是要分别看轻、中、重度的,如<10次/月的平均多少,10-11次/月的平均多少,≥12次/月的平均多少;四是对患者以前的治疗只有最基本的血液透析,基本没有“血滤”“血灌”和“检查检验”费用,不是患者不需要,而是因为月度限额费用不支持。现在新政策的待遇保障范围明确包括: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相关治疗、医用耗材,及必要的检查检验、辅助用药的费用。因此,“上年度费用”(历史费用)中应该还应额外补加上必要的“血滤”、“血灌”、“检查检验”等费用;五是以前的治疗因为限额,重度患者透析次数可能也被限制了或者超出费用没有计入账,因此,“上年度费用”(历史费用)应该也要额外补加上这些费用。 另,请问我市新的血液透析月度定额政策是否会先公开征求意见?会在哪个网站网址上征求意见?大概会在什么时候?新政策会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非常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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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部门 | 湘潭市医保局 | ||
| 回复时间 | 2024-04-26 09:06:14 | ||
| 满意度 | 无反馈 | ||
| 答复内容 | 邓先生: 您好!您在市长信箱提到“关于血液透析月度定额制定的几点建议”我局收悉,现回复如下: 医保部门高度重视慢性肾衰(血透)群体的医疗保障待遇,为进一步统一规范全省血液透析治疗,维护参保患者合法权益,减轻参保患者的费用负担,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慢特病门诊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55号),明确了全省范围内慢性肾衰(血透)慢特病门诊待遇统一实行按月度定额医保结算。定额医保结算标准内不设起付线,目录内不设先行自付比例,不区分在职退休,职工医保报销90%,职工个人自付定额标准的10%;居民医保报销80%,居民个人自付定额标准的20%;定额医保结算标准外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由于各市州医保基金运行状况不同,基金承受能力存在差异,因此,慢性肾衰(血透)慢特病门诊的月度定额医保结算标准由各市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各统筹区的实际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自行设定。相关政策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前,我局正对我市近几年血液透析数据进行系统统计和全面分析,也将要求各医疗机构提供有关血液透析治疗患者全面、准确的结算数据。待省局正式出台《湖南省慢性肾衰(血液透析治疗)慢特病门诊业务经办规程》,我局将组织已开展血透业务的医疗机构和临床医学专家进行集中谈判。您提出的“根据患者病情程度或透析次数分别确定轻度、中度和重度的月度定额”和“上年度费用应充分考虑因月度限额费用导致透析次数被限或超出费用未入账的情况”的建议,组织谈判时我局也将充分关注和论证。 下一步,我局一定在“立足基本,合理保障”的基本原则上,充分结合历史数据,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建议,有效比较省内长沙、株洲等市州的测算数据,最终确定我市月度定额医保结算标准和单次定额结算标准。目前,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正在稳步推进慢性肾衰(血透)相关医用耗材、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届时慢性肾衰(血透)治疗成本也将大幅降低。 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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