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42号)和相关价格治理要求,现对我市现行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规范和价格标准
(一)新增项目和价格标准。规范新增“B型超声检查”“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常规)”等48项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通用型项目管理,执行一类价格的医疗机构按省定基准价执行;二类、三类价格及基层医疗机构按省定基准价下浮10%统一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应开展双侧超声检查,实际情况中单侧开展的,减半收费)。
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具体价格项目详见《湘潭市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见附件1)。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
(二)废止项目。废止已整合的“A型超声检查”“B超常规检查”等77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2)。
(三)医保支付政策。全市各县市区按明确的医保支付政策执行(见附件1)。
二、有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市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馈。
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