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此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立项指南是国家重塑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的重要举措。根据《关于印发〈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24号)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医疗保障局对我市现行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项目规范整合和价格核定。经公开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查后,于10月20日印发了《湘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潭医保发〔2025〕28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问:《通知》规范新增了多少项目?价格水平如何?
答:《通知》新增48项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通用型项目管理,执行一类价格的医疗机构按省定基准价执行;二类、三类价格及基层医疗机构按省定基准价下浮10%统一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应开展双侧超声检查,实际情况中单侧开展的,减半收费)。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具体价格项目详见《湘潭市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
三、问:《通知》废止了多少项目?
答:《通知》废止已整合的“A型超声检查”“B超常规检查”等77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四、问:后续医疗机构开展创新性超声检查类项目时如何收费?
答: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实施超声检查过程中有关创新改良,采取“现有项目兼容”的方式简化处理,无需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对应的整合项目执行即可。
五、问:《通知》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