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呼吸和泌尿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71号)要求,对我市呼吸系统类、泌尿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项目规范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新增呼吸系统类项目68项、泌尿系统类项目87项,同步制定一类价格、二类价格、三类价格的全市最高指导价,达到一级及以上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按三类价格标准执行,一级以下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原则上按三类价格标准的80%执行,废止现行呼吸系统类项目78项、泌尿系统类项目190项,修订2个呼吸系统类项目。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和泌尿系统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并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
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精心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有序完成立项指南落地和调价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跟踪监测,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四、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1.
湘潭市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
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