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根据《湘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潭医保发〔2023〕27号)要求,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2024年度考核。现将全市定点医药机构考核结果汇总予以公布。(见附件)
请各县市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按照潭医保发〔2023〕27号文件规定,依据2024年度考核结果与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质量保证金返还等工作。
湘潭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5年8月26日